答: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與原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之間由于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將導致在可供分配利潤上有所不同;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