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證。投資者可能損失投資本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購買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等銷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風險
(1)港股通機制下,港股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機制下允許投資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或“聯交所”)上市的港股通標的股票,除與其他投資于內地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者結構、投資標的構成、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1)市場聯動的風險;2)股價波動的風險; 3)匯率風險; 4)港股通額度限制;5)港股通可投資標的范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6)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8)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9)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10)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11)基金資產投資港股標的比例的風險;12)其他可能的風險。
(2)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若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還將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3)本基金可以投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于對掛鉤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有時候比投資標的資產要承擔更高的風險。并且由于衍生品定價相當復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股指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合約標的價格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損失。另外,股指期貨在對沖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
(4)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評級風險等。由于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收益來自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因此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還面臨基礎資產特定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5)基金可參與融資交易,可能面臨杠桿風險、強制平倉風險、違約風險、交易被限制的風險等,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6)《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因此,在本基金的運作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7)最短持有期限內不能贖回基金份額的風險
本基金對于單筆認/申購的基金份額設置兩年的最短持有期(因本基金紅利再投資所生成的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按照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約定另行計算)。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提出贖回申請。投資者面臨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當日)資金不能贖回的風險。
2、普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共有的風險,如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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